基层医生注意!行医五大高压线万万不可触碰!

发表时间:2018-10-22 16:13

《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》明确规定,乡村医生在注册的村卫生室执业。除此之外,乡村医生还可以在医疗服务的辖区内提供巡诊和出诊,可以提供上门服务。

以下几种情况,应根据不同法律要求,进行行政处罚。

1、 到外村出诊:到外村(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以外的村)提供家庭服务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第三十九条处理。

2、 在家中行医:有的乡村医生半医半农,在医生家中行医的现象时有发生,因条件所限,没有急救设备,容易发生医疗事故,造成医疗纠纷。应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第三十九条处理

3、 未变更执业地点在另一个村卫生室行医:在乡村一体化后,由于工作需要,乡村医生从一个卫生室调到另一个卫生室,未及时变更执业地点。应按照《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》第四十条(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,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,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,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。)的规定处理

4、 在非卫生室的其他医疗机构行医:擅自到非村卫生室(如医院、门诊部、个体诊所、乡镇卫生院),对个人应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第三十九条,对聘用乡村医生的医疗机构应按照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第四十八条(聘用非卫)处罚。

5、 在无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的机构行医:执业地点为未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的非法机构,对人员和非法机构分别适用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第三十九条和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第四十四条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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